数字签名在电子合同中的应用

导语:没有人真正怀疑数字化转型对当今企业的重要性。然而,如果不改变企业的行为,就无法实现数字化应用。数字化企业转型的关键业务,就是推进无纸化流程的改造,采用安全合法的数字签名技术消除涉及人员、文档和数据的事务中固有的摩擦,从而创建更快、更简单、更方便和更安全的数字化业务流程。”

电子合同的概念

     本文的电子合同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关于数据电文,除了上述《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对其的定义外,《合同法》第十一条还给出了数据电文的五种表现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一样属于书面合同,也即《合同法》认可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四至第八条明确了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标准。《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及效力规定,为利用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数据电文真实性标准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电子签名法》第四至第八条中,整体可概括为“可读、可保存、可识别、真实”四个方面。

     《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真实性提出的要求,也均为在功能和效果方面的要求,而未指定其具体实现方式或操作步骤。换言之,理论上讲存在多种技术手段或实现方式,均能实现我国法律对数据电文“可读、可保存、可识别、真实”的四点要求,并且只要能够达到前述四点要求,那么该数据电文即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而以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就等同于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

数字签名适用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考虑到一份成立并生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合意的达成作为先决条件, 又结合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采用了新的信息承载方式, 所以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数据电文, 除了要满足传统合同所要求的法律要件外, 还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表示达成方式的法律要件。结合前述法律法规, 一份完整的数据电文主要包括: 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 其中电子签名又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其他信息。

     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有形式合法性、保存合法性、证据真实性和签名可靠性的要求。

司法实践对电子签名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较多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与各类合同纠纷中, 其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数据电文是否符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等方面。由于《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为此, 通过梳理了近几年来涉及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关案件, 发现此类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 法院对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持较为一致的肯定态度。

     在签名可靠性方面, 满足何等条件的电子签名能被认定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从而起到《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效果,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可总结为三点: 专有性、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

更新时间: 6/5/2019, 3:29:21 AM